警惕收发快递过程过的“霸王条款”

自从网购和物流业兴起后,快递成了很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快递是近年来投诉增幅最大的行业之一。由于行业发展快速,与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一些“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针对当前快递行业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消费投诉举报呈快速上升趋势的情况,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积极据理力争,且保留相关维权凭证;或者及时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霸王条款一:快件延误或丢失、毁灭或没收不赔

前一段时间,市民陈小姐应店长委托向台州一商户托运6双价值1400元的鞋子。三天之后,陈小姐接到台州方电话,被告知并未收到鞋子。陈小姐到快递公司几经查询,最后得知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事后陈小姐找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快递方却以陈小姐没有买保险为由,只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24元。由于无法从快递方得到赔偿,店主要求陈小姐对此损失负责,并从她的工资中扣除1400元。陈小姐每月工资也就2000余元,因此心里非常着急,遂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求助。

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陈小姐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快递公司承认快件丢失责任在己方,但他们根据新《邮政法》规定只能给未保价的快件给予资费3倍的赔偿。工商调解人员听取快递公司的解释后,首先对其说法予以驳斥。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7条规定的“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资费的3倍”是单方的行为,对双方来讲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是霸王条款。其次,“邮件丢失索赔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虽然双方约定快递公司对所承运快件丢失或破损其责任限于邮费不超过3倍,但快递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保护主体,应赔偿寄件人的经济损失。第三,快递公司如收保价费,这项收费不仅缺乏依据,又比正规的保险费高,对消费者而言又显失公平,而且该公司又无从事经营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否则更有超范围经营的嫌疑。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该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快递公司在正常收取服务费之外,另行收取保价费或保险费,有一种重复收费之嫌。调解中,申诉方陈小姐未能举证丢失快件内货物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等证据,因此由快递公司赔偿鞋子损失1000元。

霸王条款二: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近日,家住鳌江的吴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她委托鳌江某快递公司将发票从宁波快递到鳌江,但在预定时间内发票未准时送达。

原来,吴女士委托鳌江某快递公司将发票从宁波快递到鳌江,但在双方预定好的时间两天后发票仍未准时送达,吴女士便找该快递公司讨说法,但该处公司不予理睬,她遂向工商部门请求帮助。后经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该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快件已经到达该公司,只是因多种人为原因未及时送达,责任在该公司,并承诺当天下午前立即送给吴女士,吴女士也表示同意。

工商部门认为,快递公司在合同条款中一方面随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塞车、假期等都归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如航班延误等造成的快递延误事件,快递公司不能免除与航运公司的合同责任,而将一切后果由消费者独自承担,这是“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的霸王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允许设立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的规定相抵触,如由于航班延误等因素,应由承运方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

霸王条款三: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

近日,市民江女士网购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几天后,当快递员将包裹送至她的单位时,却由于无法亲自签收让同事代劳。当同事要看货时,快递员坚持称要“先签字再验货”。后来,江女士打开包裹,发现屏幕竟有破碎的痕迹。随后,江女士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快递公司以“快件消费者确认已签收”为由不予以赔偿。

许多消费者在收快递时都面临这样尴尬的局面:如先签收,一旦发现货物受损或者丢失,便会投诉无门;如不先签字,快递公司坚持不交货。

有部分急件速递规定,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的损坏、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工商部门认为,对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也反映出该条款的不公平性。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货品仅凭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是否存在货损问题,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也可以索赔。

“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失,快递公司概不负责。”这也是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某快递公司《契约条款》第4条规定:快件包装必须符合运输条件和本公司的规定要求,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寄件人自负。工商部门认为,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更了解包装的要求,在消费者寄件时,快递服务组织有义务查验寄件及包装等。因托寄物品包装不当所产生的损害,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消费者。快递服务企业单方设定该条款,不但为快递服务企业致损不赔提供借口,同时也增大了消费者致损索赔的难度,也怂恿一些暴力分检现象的发生。